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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任某与珠海嘉济医院香洲门诊部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任某,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27。委托代理人赵星辉,广东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嘉济医院香洲门诊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梁志强。原告任某诉被告珠海嘉济医院香洲门诊部侵害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任翠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路兵审 判 员  莫应裕人民陪审员  邱余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