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玉环申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英腾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申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英腾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729号原告:玉环申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迎宾路29号楼127号。法定代表人:屠立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勇,系玉环申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浙江英腾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环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玉环县陈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申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英腾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申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元,由原告玉环申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