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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民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林与乔华福管辖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乔华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1396号原告刘林。委托代理人顾奚竹,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广桂,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华福。委托代理人沈志军,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志荣,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林与被告乔华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乔华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本市开发区顺达路19号金鑫花园119幢505室,本案应由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乔华福的住所地在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乔华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胜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