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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裁终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曹式才与杨乃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式才,杨乃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裁终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曹式才。被执行人杨乃君。申请执行人曹式才与被执行人杨乃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津(2015)武民一初字第6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节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1424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武执字第1020号执行案立案执行,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1424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