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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许健与马冬兰、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健,马冬兰,蒋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307号原告:许健。被告:马冬兰。被告:蒋志军。原告许健为与被告马冬兰、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健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许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芙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