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秦耕与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耕,周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40号申请人秦耕。被申请人周冬梅。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法强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案字(2015)第387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峰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