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明与黄素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黄素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民初字第62号原告赵明,工人。被告黄素桃,无业。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明诉被告黄素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永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宇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