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郑臣福与车世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臣福,车世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郑臣福,男。被告:车世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臣福与被告车世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臣福与被告车世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郑臣福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臣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郑臣福承担。审 判 长 万乙新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人民陪审员 高井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尹丽葵第2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