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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行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国旺、游士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国旺,游士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丽松行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叶雯涛。被申请执行人何国旺,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游士桂,农民。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松计生征字(2014)第302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计生征字(2014)第302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计生征字(2014)第302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松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松计生征字(2014)第302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伟平审 判 员  陈志伟代理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