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罪犯钟告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告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031号罪犯钟告林,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成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告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赔偿民事诉讼费用100000元。该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7)川少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以(2010)成刑执字第42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4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犯应于2018年9月27日满刑。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告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4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45分,月均4.26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钟告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告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勇旗审判员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孟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