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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卢超诉周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超,周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卢超,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周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卢超诉被告周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5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由本院审判员张福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房军、人民陪审员张子君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朱文彬担任法庭记录,���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周学向原告卢超借款5000元,为原告卢超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周学至今未还。上述事实原告卢超提供了被告周学为其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周学向原告卢超借款未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学偿还原告卢超借款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学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卢超承担20元,被告周学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房 军人民陪审员  张子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