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申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谢丽云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秦振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丽云,秦振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申字第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谢丽云,女,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勇,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常国玲,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秦振玲,女,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盛高雅,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谢丽云与被申请人秦振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4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谢丽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学审判员 李俊阳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