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胡某某,女,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胡某某,男,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彩礼款人民币57,000.00元,余款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