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栾敏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敏,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栾敏被告: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敏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举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门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康 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