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管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纪勇诉被告窦焕江、前郭县吉拉吐乡人民政府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前民管字第31号原告纪勇,男。被告窦焕江,男。被告前郭县吉拉吐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国军,系乡长。本院受理纪勇诉窦焕江、前郭县吉拉吐乡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后,被告窦焕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诉承包地不在前郭县人民法院辖区,应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之后,原告纪勇申请撤诉,本院准许其撤诉。本案管辖权审查已无必要,被告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窦焕江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本院退还被告窦焕江。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贺子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