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深圳思达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思达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倪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隆晓光,住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思达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闫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上诉人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思达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深圳思达光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为2254.5元,由上诉人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卫东审 判 员 宁建文代理审判员 谢江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一鸣兰冰周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