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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执字第1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550)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华夏万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句容红叶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巫庆叶,周道文,唐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1758-1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华夏万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春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雨平,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黄梅镇58号。法定代表人周道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句容红叶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南工路北侧华城美景05幢122号。法定代表人巫庆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巫庆叶。被执行人周道文。被执行人唐万华,句容市人,住址,系被告周道文妻子。申请执行人句容华夏万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句容红叶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巫庆叶、周道文、唐万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句容华夏万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049965.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49965.65元为基础,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付律师代理费99800元;给付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句容红叶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巫庆叶、周道文、唐万华对被执行人江苏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文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句容红叶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巫庆叶、周道文、唐万华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