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炮头”,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志群、卢威达,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卢威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8日21时许,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下廓街法拉利酒吧附近,被告人吴某某将1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代吸毒人员龙某某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陈某某。交易完毕后,该三人在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上廓街周记茶餐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被告人吴某某身上起获2.2克毒品氯胺酮;从吸毒人员龙某某身上起获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后剩余的0.6克毒品氯胺酮。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起获的毒品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通话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二、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表示愿意积极交纳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一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第二项辩护意见,因不属于法定量刑情节,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韦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斯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