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常州宝润涂料有限公司与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宝润涂料有限公司,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75号原告常州宝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文,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伟,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杨舍镇旺西村)。原告常州宝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天威集团(江苏)五洲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宝润涂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宝润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宝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00元,由原告常州宝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云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