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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唐福泽与曹晓军、长沙众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福泽,曹晓军,长沙众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唐福泽,男,1956年出生。被告曹晓军,男,1980年出生。被告长沙众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开发区玉兰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克锋,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福泽诉被告曹晓军、长沙众旺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病情恶化,后续治疗费、伤残等级等事实尚不能确定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福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唐福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邹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