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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浙江顺天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全奥翱博日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顺天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全奥翱博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泉湖翱博电器厂,卢红斌,陈小依,应钢烽,黄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477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章永鹏。被告:浙江顺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学院北路9号八区。法定代表人:卢红斌。被告:浙江全奥翱博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泉湖工业区296号第三幢。法定代表人:应钢烽。被告:永康市泉湖翱博电器厂,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泉湖工业区296号。法定代表人:应钢烽。被告:卢红斌。被告:陈小依。被告:应钢烽。被告:黄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浙江顺天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全奥翱博日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泉湖翱博电器厂、卢红斌、陈小依、应钢烽、黄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