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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60号原告何某,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晓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