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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庙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凌森林与仲月红、周海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森林,仲月红,周海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凌森林,居民。被告仲月红,居民。被告周海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二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469元,减半收2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庆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