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凌森林与仲月红、周海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森林,仲月红,周海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凌森林,居民。被告仲月红,居民。被告周海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二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469元,减半收23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庆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