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沭,杨端、杨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东,杨端,蒋沭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2111号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70715-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塘乡街道办事处御都绿洲1幢2号8-8。法定代表人:黄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东(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杨端,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沭,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沭、杨端、杨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为4500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华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鸿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毕在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