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卢文台与卢顺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台,卢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卢文台,男,汉族,个体户,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顺昌,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卢文台与被执行人卢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文台向永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卢顺昌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文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卢顺昌仍有60000元的欠款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05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陈炳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