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徐某,曾用名徐娜娜,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曹清华,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亚洲,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饶某甲,曾用名饶燕,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与被告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4日原告徐某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清华,被告饶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短暂接触后于2011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接触时间较短,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引发纠纷。婚后被告一直有“事”故意隐瞒和躲避原告,开始被告一直忍让,但被告对原告一直不理不睬,原告一直生活在痛苦之中。无奈,婚后的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嫁妆)归个人所有;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徐某为支持其陈述,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原告的自然状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饶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被告的自然状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4、高塘常青家私订货单和春芳婚礼超市发票各1张,据以表明原告所购买的嫁状的种类及价格。5、证人张某甲、李某、郭某、张某乙当庭证言,据以表明徐某与饶某甲结婚时,陪送的有嫁妆,二人分居生活的事实。被告饶某甲辩称:与原告徐某是一个庄的,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被告饶某甲为支持其陈述,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自然状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年××月××日临泉县长官镇曹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据以表明兹有我行政村方庄饶某甲与本村徐某结婚,因下彩礼、办酒席,花钱造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3、婚纱照影集,据以表明二人在结婚前所拍照片。4、结婚证复印件,据以表明二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5、证人饶某乙、饶某丙当庭证言,据以表明徐某与饶某甲是一个庄的,饶某甲在结婚前曾向徐某下过彩礼,二人曾发生过矛盾,并参与调解过等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饶某甲系同村村民。经人介绍于2011年底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曾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而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被告陈述及庭审当事人所举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婚前有一定的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原告以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世 光审 判 员 张 劲 辉人民陪审员 李 浩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理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