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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史政良与姜凤双、姜凤国、姜凤权、杨德录、杨德付、杨成、杨军、马长龙、袁建、朱红波、苗红民、姜凤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政良,姜凤双,姜凤国,姜凤权,杨德录,杨德付,杨成,杨军,马长龙,袁建,朱红波,苗红民,姜凤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史政良,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姜凤双,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姜凤国,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姜凤权,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杨德录,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杨德付,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杨成,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杨军,男,29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马长龙,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袁建,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朱红波,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苗红民,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姜凤和,男,64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诉讼代表人马长龙,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诉讼代表人杨德录,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诉讼代表人姜凤双,男,195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杨晓贤,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政良与被告姜凤双、姜凤国、姜凤权、杨德录、杨德付、杨成、杨军、马长龙、袁建、朱红波、苗红民、姜凤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政良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政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返还原告二分之一,其余512元由原告张成贵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孙淑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可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