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碧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厦门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碧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9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学生,住安溪县。法定代理人陈国务,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法定代理人詹秀芳,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碧辉,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碧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2014)安刑初字第4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碧辉支付赔偿款612495.65元,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赔偿款495437元。经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已支付赔偿款495437元,该款由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国务、詹秀芳领取。现被执行人陈碧辉尚欠赔偿款612495.65元未支付。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陈碧辉现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4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