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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214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