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刑初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沈浩雨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浩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刑初字第02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浩雨,无业。曾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05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6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4年5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浩雨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浩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沈浩雨在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公园、富康花苑小区、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梨园小区、泰和祥府等地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白酒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2396.1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沈浩雨在宿迁市宿城区黄河公园,盗窃被害人李某黑色澳柯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90元。2.2014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沈浩雨在宿迁市宿城区富康花苑西区A3栋2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尹某黄色欧派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72.11元。3.2014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沈浩雨在宿迁市宿城区恒佳花苑南苑综合楼4单元楼梯口,盗窃被害人王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1元。4.2014年12月6日9时许,被告人沈浩雨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梨园小区16幢1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蔡某黄色欧派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78元。5.2014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沈浩雨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义乌商贸城精品馆西门,盗窃被害人季某粉色真爱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14元。6.2014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沈浩雨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和祥府41栋2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孙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30元。7.2014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沈浩雨在宿迁市宿城区富康花苑西区B6幢3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纪某小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62元。8.2014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沈浩雨在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北路“笑九喜”快餐店门前,盗窃被害人苗某红色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70元。9.2014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沈浩雨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梨园小区16栋2单元304车库内,盗窃被害人马某捷安特牌电动车一辆、瑶湾牌绿豆烧酒2箱。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79元。另查明,被告人沈浩雨于2014年1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小刀牌电动车、捷安特电动车被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苗某、马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浩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尹某、王某、蔡某、季某、孙某、纪某、苗某、马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浩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浩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浩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浩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沈浩雨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本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俊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严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