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郑某某,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以与被告陈某某的离婚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柯元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