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仲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国网高青县供电公司与高青利昇源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高青县供电公司,高青利昇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国网高青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城青城路。法定代表人刘博,经理。被执行人高青利昇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城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董事长。国网高青县供电公司与高青利昇源商贸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将本案指定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314���仲裁裁决一案由高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曹继明审判员 孙兆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