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青与广州市六环管桩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广州市六环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1-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763号原告:陈青,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代理人:赵均,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六环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建玮。委托代理人:彭代强、陈嘉祺,广东彭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青诉被告广州市六环管桩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青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青负担。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泽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