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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与钟清龙、邵梦平、刘志苗、邓海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钟清龙,邵梦平,刘志苗,邓海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地址:始兴县。委托代理人:涂兴和,系该行职员。被告:钟清龙,男,汉族,1988年8月1日出生,住始兴县太平镇。被告:邵梦平,男,瑶族,1990年5月4日出生,住始兴县深渡水乡。被告:刘志苗,女,汉族,1992年8月8日出生,住始兴县太平镇。被告:邓海梦,男,瑶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始兴县太平镇。系刘志苗的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诉被告钟清龙、邵梦平、刘志苗、邓海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钟清龙已经结清贷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世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