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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邵文涛与驿城区人民法院复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4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邵文涛,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刘庄村委胡庄组***号附*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顺安花炮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良,该公司经理。申请复议人邵文涛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顺安花炮销售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异议人邵文涛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状态不符,异议人邵文涛异议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据此,驳回了异议人邵文涛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邵文涛称,该案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顺安花炮销售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状态为注销,其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执字第76号执行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驻马店市顺安花炮销售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其它事实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驻马店市顺安花炮销售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复议人邵文波以驻马店市顺安花炮销售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状态为注销,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文涛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