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谢开松与龚少珍、杨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开松,龚少珍,杨警,杨若兰,叶金姬,杨木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谢开松,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龚少珍,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警,男,199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若兰,女,200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叶金姬,女,194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第三人:杨木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谢开松因与被告龚少珍、杨警、杨若兰、叶金姬、第三人杨木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龚少珍、杨警名下33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原告谢开松以其名下银行存款33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开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谢开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3000元。二、冻结被告龚少珍、杨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3000元。如冻结金额不足,则查封被告龚少珍、杨警名下与冻结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森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