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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华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华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宝鸡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华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宝鸡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滨民初字第025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华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8339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