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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贺锦涛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贺锦涛,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锦涛,男,汉族,1994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梁兴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招商局大厦**楼*层。法定代表人:柯大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莉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宁,女,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贺锦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贺锦涛因北京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已返还其学费12000元(已履行),导致双方达成和解,故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贺锦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锦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韩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明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