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诉秦跃贤迁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秦跃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被执行人秦跃贤,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与秦跃贤迁让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米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