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致祥与赤峰褐煤蜡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致祥,赤峰褐煤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244号申请人张致祥,男,194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褐煤蜡厂,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人张致祥与被申请人赤峰褐煤蜡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致祥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褐煤蜡厂所有的位于红山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机器设备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赤峰褐煤蜡厂在红山区政府、文钟镇政府的征地补偿款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50万元。担保人孙忠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致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褐煤蜡厂名下的位于红山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被申请人赤峰褐煤蜡厂名下的位于红山区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三、对被申请人赤峰褐煤蜡厂在红山区政府、文钟镇政府的征地补偿款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四、对担保人孙忠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