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86年05月27日,汉族。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4日以西检刑诉(2015)第0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8208部队服役时用自己的士兵证在邮政银行酒泉南苑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2013年,被告人王某将该卡借给被害人任某某使用,任某某在该卡上存入人民币现金22700元,此后,任某某将该卡密码修改后一直使用并保存此卡。2013年5月任二楼在取钱时不慎将此卡锁住,后经与王某商定,任某某将卡和1000元现金交给王某办理该银行卡解锁相关事宜。被告人王某将该卡挂失后于2013年8月份在其原服役部队开具解锁证明后将该卡解锁,解锁后王某没有将该卡交给任某某,而是将任某某存在卡上的22700元分别在酒泉、嘉峪关、天水等地取出后挥霍。2013年9月份王某将该卡交给了任某某,任某某发现卡上现金丢失去找王某理论,王某称卡未解锁钱还在卡里。该案侦破后,被告人王某家属已将22700元返还被害人任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酒泉市分行开户申请书、挂失申请书、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单,中国人民解放军介绍信,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为被害人办理银行卡解锁业务之便,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退赃,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以重罚轻判效果较好,决定单处罚金。经合议庭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规定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6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海林代理审判员 成 鹏人民陪审员 黄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