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申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忠实与刘德彬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忠实,刘德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申字第00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忠实,男,汉族,1951年1月17日出生,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德彬,曾用名丁德彬,男,汉族,1956年4月30日出生,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再审申请人赵忠实因与被申请人刘德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忠实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为我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因为我已当庭出示了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在2011年9月7日行政诉讼的庭审笔录,笔录中记载着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都一致承认附条件的第三份协议是最后签订的。该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院认为,诉争的房屋已由被申请人刘德彬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同时生效法律文书也确认实际产权人为刘德彬。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对抗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赵忠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忠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亮代理审判员 刘玉宁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