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建霖与张国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霖,张国杰,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298-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霖。被执行人张国杰。第三人潘英。本院在执行陈建霖与张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国杰未履行(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陈建霖借款66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查,张国杰与潘英系夫妻关系,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发生在张国杰与潘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潘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潘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潘英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建霖履行给付本金66000元及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5445元的义务。冻结、划拨潘英在银行存款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长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普光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