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巡学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范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巡学,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范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黄巡学,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唐海,绵阳市均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充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6号。法定代表人:曾剑锋被告:范荣,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黄巡学诉被告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范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巡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由原告黄巡学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