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强与被告周连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周连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00440号原告王强被告周连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周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