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与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商初字第432号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平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金凤,女,汉族,1991年7月28日出生,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李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85元,由原告陕西西电高科中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鹏飞人民陪审员 邓伟忠人民陪审员 杨生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