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丽仙与王剑锋、王向文、陈晓筠、锦荣(福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100号原告王丽仙,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王剑锋,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王向文,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晓筠,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锦荣(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仙与被告王剑锋、王向文、陈晓筠、锦荣(福州)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向文、陈晓筠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丽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王向文、陈晓筠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王丽仙提供担保的李昆明所有的坐落于闽侯县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吴灵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田润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