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章某与卜某某、孙某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卜某某,孙某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章某,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卜某某,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卜某某、孙某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章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章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禅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