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真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永真物流有限公司,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830号原告深圳市永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与民丰路交汇处横岭恒润小居6楼。法定代表人陈永真。委托代理人黄巍,广东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公寓写字楼6F。法定代表人张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当庭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永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51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受理费24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 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世豪(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