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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饶琼申请执行黄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琼,黄志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竹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饶琼,女,汉族。被执行人黄志蓉(又名黄蓉),女,汉族。饶琼与黄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